上海市黄浦区人才协会议事工作制度
总则
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《上海市黄浦区人才协会章程》,进一步完善协会的日常工作运行机制,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。
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制度的目的,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协会各职能组织的作用,规范议事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,在黄浦区组织部、人事局的业务指导下,有序地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各职能组织,各职能组织要依照本制度的规定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,做好各项工作。
第二章 工作职能和会议制度
第四条 全体会员大会
(一)全体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,每四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。
(二)会员大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主持人。会员大会的职责按照本协会《章程》第十七条执行。
第五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
(一)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下,也可以随时召开。
(二)本会设立常务理事,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。
(三)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按照本协会《章程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一条执行。
(四)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的人事变动,由理事、常务理事单位推荐替补人选,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,作出相应的调整。
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
(一)会长办公会议是听取秘书组工作汇报,提出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,负责协调协会工作,讨论研究协会工作中较为重大的事项的例行会议。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。
(二)会长办公会议要畅所欲言、各抒己见、热情参与、遵时守信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。要服从集体通过的决定,维护集体的权威。